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开运通合作商的基本要求和合作管理,保障开运通和合作商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开运通业务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实现互赢互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所有开运通合作商应加强对下级渠道经销商的推广方案的有效监督、管理和梳理,发现违规在网上销售或授权下级代理违反合作约定违规宣传行为应按照本办法予以处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开运通所有合作商。
第三条,本办法遵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261号)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的相关约定条款所制定。
第二章 违规界定
第四条,合作商对外宣传的营销政策超于开运通规定的上限,或宣传广告上出现敏感字眼,视为违规宣传。
第五条,规范经营,维护合作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合作商应当遵循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开运通服务商的价格政策、服务规范和授权范围,不得出现以下市场拓展禁止行为:
1、 严禁私自独创市场策略、价格策略和通过不法途径获取商户数据等损害市场秩序和商户利益行为;
2、 严禁违反营销政策宣传包含交易价格、分润比例、其他奖励等方面的宣传超过与开运通的合作约定内容的条款;
第六条,合规宣传,严格遵守合作商入网标准。
合作商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使用官方名义、企业名称、商标、品牌名称进行宣传,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并使用假冒“开运通官方网站”、“开运通官方公众号”等进行违规宣传。开运通运营团队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机构以“开店宝”、“开运通”产品的名义成立“唯一官方”、“官网”、“官方公众号”、“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如有意与开运通就包括网站宣传在内进行商务合作,需提前向海豚号运营团队进行报备、审核、授权。违规广告宣传含未经海豚号运营团队授权审核,擅自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受法律保护的文字、图片等知识产权载体和经营许可证等证照资料,任意下载、复制、使用、印刷网络图片进行业务宣传或推广。
合作商在宣传过程中,需严格按开运通运营总部规定的时间、范围和方式使用,不得使用任何违规广告及违规敏感字眼。在推广业务时,合作商应当围绕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进行真实、合理的广告宣传,广告内容中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零扣率”、“低扣率”、“费率自由定义”、“商户滚动切换”、“一机多商户”、“T+O”、“D+O”、“即时到账”、“刷单”、“套现”、“POS机”、“D0”、“T1”、“无卡支付”、“秒到”、“秒结”、“养卡”、“行业自选”、“商户自选”、“省内城市自选”、“银联认证,闪电到账”、“手机就是POS机”、“无卡快捷支付”、“账单”、“完美账单”、“神器”、“即刷即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者违法违规行为的文字;不得宣传低费率或零费率,如“央行牌照,低费率,秒到账”、“XX新型POS,超低费率”、“零加盟费,分润日结”、“免服务费”、“O加盟,O保证金”、“费率低,到账快,智能匹配账单”等;不得宣传关于信用卡使用、账单等方面的内容。
合作商不得采取下列任何办法,进行诱导性宣传:
1、 雇他人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2、 利用招商会和现场演示等作虚假宣传和说明;
3、 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商品说明、图片和其他资料、利用大众传播媒介作虚假的宣传报道。
在未经公司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任何合作伙伴不得以开运通名义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开运通名义举办招商会、将非开运通旗下产品冠以海豚号品牌名称,对外提供或宣传非开运通官方发布的业务数据等。
服务商在进行市场推广过程中,不得进行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范、行业惯例等行为,不得进行有损开运通声誉、名誉的活动。对未经开运通批准擅自以开运通名义进行营销宣传的行为,除须承担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赔偿外,开运通有权立即解除本协议,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违约及侵权责任。
第三章 处罚规则
第七条,对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到的、开运通运营团队稽查到的、用户(第三方)投诉举报(证据确凿)的违规宣传及违规销售行为,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查证一次将对违规合作商发出整改通知;如积极配合整改,则免当次处罚;
(二)查证两次之后仍拒绝配合整改,开运通有权不予发放服务商未结算的收益款项,同时开运通有权视情况终止合作;如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遭受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合作商自接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须对违规销售或违规宣传材料进行整改,查实未整改者开运通有权不予发放服务商未结算的收益款项。
第九条,凡合作商对处罚结果有存在异议的,可在接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起申诉,申诉事项可以直接发邮件至service@hthao.com。
第十条,凡合作商对处罚结果无异议的,请于接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如不按期整改,开运通运营团队有权直接从合作商分润中进行相应金额的扣除。
第十一条,凡发现有合作商违规销售或违规宣传,屡被查实,所引发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风险均由各签约合作伙伴自行全权承担。
第十二条,如因为授权合作商的违规销售及违规宣传行为,导致开运通平台遭受损失,所引发的一切经济责任及法律风险均由各签约合作伙伴全权承当赔偿责任。
第四章 制定、解释和实施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开运通运营团队制定和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7月20日起正式执行。